2011年10月11日《財經》雜志
最高法院一份新的司法解釋,正在調整司法拍賣的利益格局。
9月22日,最高法院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委托拍賣、評估工作的若干規定》(下稱規定),將拍賣標的分為三類:涉國有資產、證券類和其他資產,分別在國有產權交易所、證券交易所和拍賣機構的拍賣平臺實施。
委托拍賣,是執行措施的一種,指的是法院委托拍賣機構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以變現來滿足債務人的債權。對拍賣行業而言,來自委托拍賣的傭金是重要的收入來源之一。
規定第六條最惹爭議。根據這一條,“涉國有資產”的司法委托拍賣,主導機構為省級以上產權交易所,由拍賣機構輔助實施拍賣環節?!霸谖覈?,經營性拍賣須獲得行政許可,產權交易所并沒有取得拍賣資質,實施拍賣不符合法律規定?!痹鴧⑴c該司法解釋討論的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劉雙舟稱。
據《財經》(博客,微博)記者了解,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曾在遞交最高法院的建議中強烈反對該條款,認為其涉嫌違反《拍賣法》。
這一條款卻與肇始于重慶的改革有關。2009年,因操縱司法拍賣而落馬的重慶高級法院原副院長張、原執行局長烏小青案發后,在涉訴國有資產的拍賣被統一指定在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下稱重交所)交易的基礎上,重慶市進一步加強重交所地位,將所有司法拍賣統一交給重交所實施。隨后,南京等多地亦模仿重慶進行司法拍賣改革。
作為在執行領域的反腐創新,重慶這一模式得到了中央政法委的首肯,因此有意將其作為司法改革任務之一,在全國法院系統推廣。
但因涉及利益調整,這一模式不僅受到拍賣行業的反對,亦難以得到法院執行系統的支持。故此,這份由最高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起草的備受爭議的司法解釋,將司法委托拍賣一分為三,由各個平臺割據。
不但如此,規定還為更多平臺的出現留下了口子。其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委托的拍賣活動應在有關管理部門確定的統一交易場所或網絡平臺上進行,另有規定的除外?!贝送?,規定還為“重慶模式”“上海模式”等地方改革保留了空間。其第九條規定:“各高級人民法院可參照本規定,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span>
即便如此,這份早在去年8月通過、至今才公布的司法解釋,實施時間卻是2012年元旦。多名法院執行系統官員認為,這將是一份過渡性質的、難以實施的文件?!斑@份司法解釋肢解了執行權,拉長了司法拍賣環節,喪失了執行效率,防腐效果卻不堪,尋租空間更大?!弊罡叻ㄔ簣绦修k公室原副主任葛行軍說。
重交所身份
今年1月25日,張以受賄和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遵義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緩。張獲刑一年多前,其下屬烏小青即在看守所內以一條棉毛褲的褲腰繩上吊自殺。烏自殺前,檢方查認其涉嫌受賄350多萬元,另有518萬余元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直接導致二人落馬的是一宗土地的司法拍賣。2006年4月,重慶市高級法院委托重慶輝煌拍賣有限公司在重交所公開拍賣“三工場”地塊并以3710萬元成交。2007年1月,該地塊標價1.3784億元出讓,高出2006年4月14日拍賣成交價1億余元。土地被低價拍賣后,舉報和上訪不斷,中央電視臺“新聞調查”節目亦曾予以報道。
在日后開展的重慶“打黑”運動中,與該案有關的人員一一獲罪或被罰:競買人陳坤志、龔剛模因黑社會犯罪被判死緩,重慶高院負責執行工作的張和烏小青則因貪腐落馬,在該拍賣案中既代理競買人又代理被執行人的重慶富國律師事務所主任陳仕謨獲罰。
雖然這一拍賣按規定由重交所實施,但這一案件不但未影響重交所,還為重慶高院推行以重交所為主導的司法拍賣改革提供了契機。
2009年4月,張被“雙規”前一個月,重慶市高級法院正式出臺《關于司法拍賣工作的規定》,要求所有司法委托拍賣均須進入重交所,由其組織實施。一年多以后的2010年底,重慶市高級法院出臺《關于司法拍賣改革的補充規定(一)》,進一步明確了重交所在司法拍賣中的壟斷地位。
早在2004年,重慶市國資委和市高級法院即明確要求涉訴國有產權進入重交所平臺處置。不過,那時候重交所處置的涉訴資產僅為國有的,而其余部分仍由法院委托拍賣公司組織。
根據重慶市高級法院的規定,重交所負責收取競買保證金、審查競買人資格、拍賣價款的結算以及宣傳、公告、拍賣傭金的收取和結算等。
一位中國拍賣行業協會(下稱中拍協)人士稱,在重慶,拍賣公司看似僅僅負責“落槌”而已,但由于委托拍賣合同是法院和拍賣公司簽訂,因此法律責任由拍賣公司承擔,重交所不承擔責任。
作為當地司法拍賣的唯一平臺,重交所的身份亦頗為引人關注。據上海政法學院教授田濤調研,重交所是由當地信用社、合作社、交通局下屬的汽車制造廠、個人等15家股東的私募基金發起成立的股份制企業,首批注冊資金為3000萬元,后來又增資到5000萬元。
重慶市國資委同時成立了 “重慶市國有資產產權交易中心”,為事業單位。重交所與交易中心合為一體,交易中心利用重交所的交易平臺進行國有產權交易;為重慶市國資委指定的重慶唯一的國有產權交易平臺。這意味著,重交所擁有企業法人和事業單位的雙重身份。
由于這雙重身份,曾擔任中拍協法律咨詢委員會主任的田濤質疑重交所存在牟利的動機:進場會員的會員費、拍賣公告費用以及傭金分成。其中,傭金分成被認為是“雁過拔毛”,最遭拍賣公司反對。
根據重慶市高級法院的規定,拍賣傭金由重交所向買受人收取,拍賣機構再與重交所按事先約定對拍賣傭金進行分配。據《財經》記者了解,重交所收取費用占傭金的比例曾經高達80%,但已逐漸降低,約30%左右。
拍賣業危機
與“重慶模式”相反,由于有利于拍賣公司,“上海模式”受到中拍協的歡迎。根據上海市高級法院的規定,各級法院無權將拍賣標的自行委托給拍賣機構。各基層法院將擬委托拍賣標的統一報上海市高級法院立案庭,該院立案庭根據委托拍賣標的的大小打包組合,1億元以上的標的由五家企業聯合拍賣,隨機搖號確定拍賣企業。
這種模式下,法院與拍賣公司直接委托,無交易所居間,亦無傭金分成之憂。
根據中拍協的統計,近年來,司法委托拍賣占據整個拍賣業約20%的份額。中拍協副秘書長范干平介紹,盡管占據整個行業份額不大,但有不少拍賣企業以此為主要業務,因此最高法院的新規將對這部分企業影響最大。
歷史地看,司法委托拍賣對于拍賣行業有極大影響。據中拍協統計,1996年7月《拍賣法》通過后短短兩年內,國內拍賣行的數量由不到500家增加到2000多家。劉雙舟介紹,1991年制定的《民事訴訟法》確立了法院的強制拍賣權,但并未規定委托拍賣原則,因此,當時法院強制執行仍然以變賣為主。
1997年《拍賣法》生效后,最高法院于1998年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確立了“拍賣優先原則”和“委托拍賣原則”,規定“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的非執行人財產進行變價時,應當委托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這一規定為新興的拍賣行業提供了一個源源不斷的穩定業務來源。此后,司法強制拍賣與公物拍賣、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并列,成為拍賣機構的三大業務之一,一直到2004年為止。
2003年,國務院設立國資委,監督管理國有資產。2004年2月1日,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聯合實施《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各地產權交易所即紛紛成立。由于其與拍賣行業的業務高度重合,從國有產權交易所設立開始,拍賣行業即擔憂被“奪食”的局面。
隨著重慶、南京等地將包括國有資產在內的所有涉訴資產都交由產權交易所,這一擔憂變成了現實。范干平表示,司法強制拍賣是拍賣行業14年來的發展基礎,如今正面臨著被“顛覆”的危險,其他公物拍賣和銀行不良資產亦面臨“淪喪”的可能。
在他看來,2008年北京奧組委和北京市產權交易所合作拍賣奧運資產即是一例:奧組委委托北京產權交易所,后者再委托拍賣企業。
因此,在中拍協遞交給最高法院的關于此次規定的意見中,明確反對將涉國有資產的拍賣交由產權交易所實施。其理由一是產權交易所無拍賣資質,二是此舉涉嫌壟斷,于債權人不利。
執行局兩難
將拍賣工作重新收回執行局的呼聲在法院系統支持者眾。事實上,在最高法院執行局起草的《強制執行法》建議稿中,即曾明確規定了法院主持拍賣的種種程序。
但與近年來的司法改革相呼應,司法拍賣工作經過幾輪改革,已不再單純由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劉雙舟介紹,繼1998年明確委托拍賣原則后,2004年,最高法院執行辦公室起草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通過,該規定涉及拍賣優先原則、拍賣財產的評估、拍賣機構的確定等。
這一由執行系統起草的規定,在管理主體上并不統一。各地既有執行局委托拍賣,亦由審判庭或者司法輔助部門委托。2009年,最高法院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委托評估、拍賣和變賣工作的若干規定》,以司法技術管理部門統一行使委托拍賣職能。該司法解釋即由最高法院行政裝備局下屬的司法輔助部門起草。
而此次的規定,則由擔負司法體制改革任務的最高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負責起草。由此可見,盡管數年來最高法院屢出司法委托拍賣的規定,但起草主體一變再變,由執行機構到司法輔助機構,再到司法改革部門。對司法委托的管理權亦在不斷轉移。
最高法院執行辦公室原副主任葛行軍介紹,由于當時腐敗大量集中在指定環節,于是規定各級法院的司法技術中心承擔評估、拍賣機構的指定和選定,但其他環節權力還是由執行局行使,如底價由執行局來確定,拍賣的現場監督要交執行局進行,保證金要交到執行局的賬戶上等。
隨著2009年司法解釋的出臺,司法輔助機構同時可以派員監督,但實踐中,仍然由執行局監督,導致執行問題中的一些錯亂。在他看來,這一現象無異于“肢解”執行權,且分擔委托拍賣的司法輔助部門屢現失足者,腐敗并未因此減少。他認為,應由法院執行機構統一實施委托司法拍賣的權力,甚至由法院自行主持拍賣。
劉雙舟卻認為,法院自行主持拍賣的可行性不大?!爱敵踔砸信馁u,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司法拍賣的工作量越來越大,法院自身難以承受,現在的工作量更重,即便收回去,也須有社會主體的配合?!?/span>
從一步步把拍賣放開給市場或者其他機構,到有意重新拿回去,法院執行部門處于“兩難”之地:一方面,其賴以生存的執行權面臨“肢解”的危險;另一方面,腐敗仍然嚴重,執行法官素養卻未提高,能否拿回,后果難測。
葛行軍和劉雙舟二人都認為,這次司法解釋是多重利益博弈的過渡性產物,司法委托拍賣如何定局,仍有賴于《強制執行法》的制定。而這部曾出現在九屆和十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中的法律,面臨著更為復雜、激烈的博弈(參見《財經》2010年19期“‘執行’立法第一步”)。
“可以預見,一旦現行《民事訴訟法》修改工作完成,《強制執行法》的立法工作將會全面展開?!敝袊ù髮W教授譚秋桂稱